九、案件之迴避: (一)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及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須迴避。 (二)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僅被聲請迴避之法官須迴避。 (三)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二審裁判,本於法官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單獨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分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時,曾參與最近一次第一審裁判之法官須迴避。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案件的迴避有以下兩點: 一、當案件經第二審廢棄後,發回第一審審理時,曾參與該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和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的法官都需要迴避。 二、當被聲請迴避的案件中,只有被聲請迴避的法官需要迴避。 例如,如果A案經第二審廢棄後發回第一審,原本參與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和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的法官都需要迴避。又如,如果B案中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是C法官,那麼只有C法官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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