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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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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之迴避: (一)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及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須迴避。 (二)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僅被聲請迴避之法官須迴避。 (三)當事人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二審裁判,本於法官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單獨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分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時,曾參與最近一次第一審裁判之法官須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案件的迴避有以下兩點: 一、當案件經第二審廢棄後,發回第一審審理時,曾參與該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和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的法官都需要迴避。 二、當被聲請迴避的案件中,只有被聲請迴避的法官需要迴避。 例如,如果A案經第二審廢棄後發回第一審,原本參與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和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判的法官都需要迴避。又如,如果B案中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是C法官,那麼只有C法官需要迴避。

  • 廢棄發回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請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條文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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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案件之迴避: (一)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及前一次參與第一審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