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公文歸檔應注意事項: (一)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採線上簽核辦畢者,如屬民眾、社會團體、公司行號等非屬機關間之來文,其紙本文原件應併同歸檔,承辦人應檢視掃描影像並鍵入紙本來文(含附件)之歸檔頁數,由檔管人員作覆核;如為機關間之紙本來文,且非屬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之公文,經確認無重複歸檔之必要時,由各單位自行保管並注意安全,避免散落及遺失等情事發生,並於保存一年後逕行清理。 (二)前後案情相關之公文,承辦人應於後案歸檔時輸入併件文號,以瞭解案情前後關聯性及完整性。 (三)檔管人員就以線上簽核之公文,其於點收前應確認檔案內容及狀態,如發現電子檔有毀損異常情形,應請公文系統管理者修復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如無法修復,應由承辦人員列印完整核定版之線上簽核文稿及簽核紀錄,改以紙本歸檔。 (四)單位收文及創簽稿,應於辦畢後採機關檔案歸檔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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