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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為加速公文簽效率,落實公文處理電子化,下列各款公文類型以線上簽核為原則: (一)電子交換來文或其他系統轉入而無實體文書形式者。 (二)紙本、郵件或傳真之來文與附件,經總收文取號後,承辦人透過掃描或轉存可將本文及附件轉為電子型式並上傳至公文系統處理者。 (三)檔案保存年限三十年(含)以下者。 前項公文性質如屬永久保存、密件、訴訟(願)、國賠、事涉人民權益、法律信證與行政稽憑、案情複雜(如同一案件無法全程採線上辦理),或附件屬性特殊(有價券證、已裝訂成冊、須用印、實體物品)無法掃描,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應採紙本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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