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公文系統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各簽點人員、繕校、發文及監印人員均應以個人有效之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以明權責。因故未能使用自然人憑證簽章時,以公文系統提供之臨時憑證替代,並於歸檔前完成補簽作業;若情形特殊無法補簽,應由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代為補簽,並記錄原因。 (二)系統可依不同角色作不同代理之設定。各相關人員請假或公出前,須事先知會職務代理人並於差勤系統完成請假程序,請假核准後之差假代理人資料可自動轉入公文系統,或自行於公文系統設定代理人;請假人員因故未能設定代理時,得由單位主管或機關管理者代為設定,以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三)公文處理流程之相關人員,應於上班時間隨時檢視系統待辦與待批核公文件數;登記桌人員應隨時注意到文狀況,即時分文予各承辦人,並於每日下班前確認承辦人簽收狀態;承辦人應留意送會辦公文之處理狀況,適時查催聯繫,瞭解處理進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