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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文線上簽核作業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公文線上簽處理原則與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 (一)公文書應儘量採電子處理及線上傳遞,以節省人工登錄與遞送時間,減少紙張與耗材資源之耗用。 (二)單位或所屬機關間公務資料蒐集、回復簡單案情,應優先以電子方式(簽或便簽)處理,減少行文回復與紙本核章作業;屬重要性低及通報周知性質者,公文傳送方式應以刊登電子公布欄或傳閱系統代替行文為原則。 (三)電子來文經承辦人判定不符線上簽核要件者,承辦人得將來文與附件雙面列印後點選轉紙本陳核。 (四)紙本收文採線上簽核者,應將紙本來文及附件掃描成電子檔上傳至系統;其電子檔得採一檔多頁或一檔一頁,掃描文稿頁面方向須轉正為一般閱讀方向。 (五)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前後關聯案件引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前案應掃描成電子檔,於後案公文以電子附件方式夾帶,供後案引用。 2.前後兩案皆為線上簽核者,應提供前案電子檔案為後案引用。 3.前案為線上簽核,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公文內容、簽核流程與意見併同陳核。 (六)簽核文書應確保完整性及真實性。 (七)製作電子交換之個人公文,於受文者前方應冠上機關全銜,以便系統正確對應及文書人員判別受文者之交換機關。 (八)採線上簽核之公文,附件檔禁止使用壓縮檔及加密檔;同時應依公文內容名稱正確命名,各簽核點人員若有修正,附件檔名稱應附加版本資訊。 (九)公文陳核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設定陳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求進行陳會流程調整;如需進行會辦意見彙整,應設定會畢後送回承辦人員,綜合修改後再行陳核。 (十)線上簽核會辦兩個單位以上,以同步分會為原則,受會單位對於會稿公文及附件不可直接修改,僅可檢視並於系統意見欄表示意見或新增會辦簽提供送會單位參辦。 (十一)電子公文經簽署及判行後,承辦人應即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發文前務必審視以下重點,於清稿並確認無誤後始能將公文上傳送發,以免退文往返而延誤公文時效。 1.檢視會辦及核判意見,並確認是否已核決。 2.函稿內容、標點符號、受文單位、傳送方式、郵寄種類等是否正確。 3.受文單位為電子發文,需確認機關對應是否正確,有輸入附件說明時,需確認附件檔內容及版本是否正確,並可正常開啟。 4.發文日期除有特殊情形外,應與公文系統發送登載日一致。 (十二)前款公文內容如須更正錯誤,應於送存查或送發文前修正並加註說明,依原簽核流程重新線上簽核;其因案情緊急者,得經原決行人員之同意,逕陳原決行人員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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