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二)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三)因病假、延長病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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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二)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三)因病假、延長病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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