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2 年 01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注意事項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激勵法官士氣,慰勉公務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發給對象: 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各法院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四、法官年終工作獎金,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準用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二)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三)因病假、延長病假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六、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一)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二)累積曠職達四日。
七、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雖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 (二)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八、法官雖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但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處分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四分之三。
九、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由占缺機關發給,司法院得視需要,就發給情形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