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雖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 (二)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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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雖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 (二)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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