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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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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一)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六條第三項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二)累積曠職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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