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派車及駕駛管理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派車登記 (一)短程派車(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或其他駕駛到達目的地後可返院之勤務)去程及回程各登記 1 筆派車單。 (二)為統計派車需求,不論能否派到車輛,均請於派車系統登記(儘量於用車前登記)。如車輛核派後需取消派車,請於用車前以系統點選或電話通報取消派車;如未於用車前取消,系統將註記未通報取消紀錄。 (三)二個(含)以上之單位需同往立法院時,請公共關係處協助登記派車;單一單位至立法院時,則由各該單位自行登記。 (四)為簡化派車流程,提高派車效率,下列用車毋須登記派車,以紙本派車單(格式如附件 1 及附件 2)方式辦理: 1.公共關係處用車: (1)提供 1 部公務車優先予公共關係處公務使用,由公務車駕駛按月輪值,輪值順序由公務車駕駛(含委外人力)抽籤決定。輪值之駕駛請假,由次一輪值順序之駕駛依序遞補其勤務。 (2)公共關係處公務用車原則毋須於派車系統登記,但下列情形應登記: A.需使用 20 人座中巴。 B.乘車人有公共關係處以外之人員者。 (3)輪值駕駛加班時數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上限或急要公務無車可派時,公共關係處同仁得改搭計程車,但應於派車系統補登記並註記事由,由秘書處管理員審查確認無車可派後,列印派車單送公共關係處。 2.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公文交換: (1)由公務車駕駛輪值。 (2)貴陽院區公文交換以每日 1 次為原則,寶慶院區公文交換以每日 2 次為原則,由輪值駕駛通知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聯絡窗口有關公文交換時間,由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聯絡窗口負責聯繫其他相關單位。 (3)收受公文者須於行車紀錄單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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