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派車及駕駛管理原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1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提升公務車駕駛支援行政業務效能,明確規範派車原則及駕駛與管理員之職責,爰訂定本原則。
二、派車登記 (一)短程派車(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或其他駕駛到達目的地後可返院之勤務)去程及回程各登記 1 筆派車單。 (二)為統計派車需求,不論能否派到車輛,均請於派車系統登記(儘量於用車前登記)。如車輛核派後需取消派車,請於用車前以系統點選或電話通報取消派車;如未於用車前取消,系統將註記未通報取消紀錄。 (三)二個(含)以上之單位需同往立法院時,請公共關係處協助登記派車;單一單位至立法院時,則由各該單位自行登記。 (四)為簡化派車流程,提高派車效率,下列用車毋須登記派車,以紙本派車單(格式如附件 1 及附件 2)方式辦理: 1.公共關係處用車: (1)提供 1 部公務車優先予公共關係處公務使用,由公務車駕駛按月輪值,輪值順序由公務車駕駛(含委外人力)抽籤決定。輪值之駕駛請假,由次一輪值順序之駕駛依序遞補其勤務。 (2)公共關係處公務用車原則毋須於派車系統登記,但下列情形應登記: A.需使用 20 人座中巴。 B.乘車人有公共關係處以外之人員者。 (3)輪值駕駛加班時數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上限或急要公務無車可派時,公共關係處同仁得改搭計程車,但應於派車系統補登記並註記事由,由秘書處管理員審查確認無車可派後,列印派車單送公共關係處。 2.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公文交換: (1)由公務車駕駛輪值。 (2)貴陽院區公文交換以每日 1 次為原則,寶慶院區公文交換以每日 2 次為原則,由輪值駕駛通知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聯絡窗口有關公文交換時間,由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聯絡窗口負責聯繫其他相關單位。 (3)收受公文者須於行車紀錄單上簽名。
三、派車原則 (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調辦事法官外出洽公、開會,及國會、新聞聯繫等遇有急要公務時,依序優先調派車輛接送。 (二)為利車輛調派,若屬同一目的地且時間相近時,以合併派車為原則。 (三)各單位人員外出受訓或公差(出),除因特殊需要簽奉核准外,不得調派公務車,所需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 (四)非主管人員市區內洽公、開會之車輛調派無車可派時,除有特殊或急要公務,得自行搭乘計程車前往外,其餘仍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覈實報支短程車資。 (五)除四首長及大法官專用車外,派用公務車去程乘車起點以本院各院區為原則。 (六)負責調派公務車之人員遇急要公務無車可派時之派車原則: 1.檢視現有已核派公務車中,以主管或緊急用車優先調派。調度車輛遇有困難或爭議時,得通報管理員或主管(科長)處理。 2.輪值公共關係處之駕駛,以該處公務優先,於無用車需求之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車。 3.大法官駕駛請假時,代理其勤務之公務車駕駛,以大法官勤務為優先,於大法官無用車需求之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車(如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公文交換等)。
四、派車稽核 (一)乘車人於車輛用畢時須於派車單簽名,並覈實填上「用畢時間」;駕駛於勤務結束應儘速將派車單交公務車調派人員,由其登錄實際之用車起訖時間,秘書處將不定期抽查派車實際使用時間,檢視駕駛各班次勤務時間與間隔是否合理。 (二)秘書處將不定期實施乘車人滿意度抽樣調查,並每季統計派車核准率(核准派車數/申請派車數),作為派車改善參考。
五、駕駛人管理 (一)秘書處置管理員 1 人;駕駛室置班長 1 人及副班長 2 人,以落實駕駛自治管理。 1.管理員:督導公務車派車與管理駕駛勤務、請假、加班、出差及辦理駕駛各項費用核銷等事宜。 2.班長:負責督導公務車調派,於副班長一、二出勤務或請假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3.副班長一:負責公務車調派。 4.副班長二:於副班長一出勤務或請假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二)公務車保養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實施。駕駛就所管車輛,依前開規定控管公務車保養及維修時程,遇需保養或維修時,應先報告管理員同意,再洽保養廠估價,並就估價單內容簽名確認後,送管理員依規定辦理。 (三)駕駛無勤務時,應於駕駛室待命;非公務禁止使用公務車,秘書處得隨時抽查駕駛勤務及備勤狀況。 (四)駕駛勤務調派配合度、所管車輛狀況及是否遵守各項規定,均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五)駕駛登錄請假、加班及出差等電子表單,申請加班費、子女教育補助、國民旅遊補助及差旅費等各項費用,均應親自辦理,並覈實報支。駕駛申請加班之時間,應與實際勤務相符(以刷卡時間比對實際勤務開始時間及派車單乘車人所填車輛用畢時間)。
六、報支計程車車資,須檢附派車情形欄位印有「無車可派」之派車單,並依規定檢據核銷,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業務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