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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派車及駕駛管理原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派車稽 (一)乘車人於車輛用畢時須於派車單簽名,並覈實填上「用畢時間」;駕駛於勤務結束應儘速將派車單交公務車調派人員,由其登錄實際之用車起訖時間,秘書處將不定期抽查派車實際使用時間,檢視駕駛各班次勤務時間與間隔是否合理。 (二)秘書處將不定期實施乘車人滿意度抽樣調查,並每季統計派車核准率(核准派車數/申請派車數),作為派車改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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