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派車及駕駛管理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駕駛人管理 (一)秘書處置管理員 1 人;駕駛室置班長 1 人及副班長 2 人,以落實駕駛自治管理。 1.管理員:督導公務車派車與管理駕駛勤務、請假、加班、出差及辦理駕駛各項費用核銷等事宜。 2.班長:負責督導公務車調派,於副班長一、二出勤務或請假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3.副班長一:負責公務車調派。 4.副班長二:於副班長一出勤務或請假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二)公務車保養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實施。駕駛就所管車輛,依前開規定控管公務車保養及維修時程,遇需保養或維修時,應先報告管理員同意,再洽保養廠估價,並就估價單內容簽名確認後,送管理員依規定辦理。 (三)駕駛無勤務時,應於駕駛室待命;非公務禁止使用公務車,秘書處得隨時抽查駕駛勤務及備勤狀況。 (四)駕駛勤務調派配合度、所管車輛狀況及是否遵守各項規定,均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五)駕駛登錄請假、加班及出差等電子表單,申請加班費、子女教育補助、國民旅遊補助及差旅費等各項費用,均應親自辦理,並覈實報支。駕駛申請加班之時間,應與實際勤務相符(以刷卡時間比對實際勤務開始時間及派車單乘車人所填車輛用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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