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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派車及駕駛管理原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派車原則 (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調辦事法官外出洽公、開會,及國會、新聞聯繫等遇有急要公務時,依序優先調派車輛接送。 (二)為利車輛調派,若屬同一目的地且時間相近時,以合併派車為原則。 (三)各單位人員外出受訓或公差(出),除因特殊需要簽奉准外,不得調派公務車,所需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 (四)主管人員市區內洽公、開會之車輛調派無車可派時,除有特殊或急要公務,得自行搭乘計程車前往外,其餘仍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並覈實報支短程車資。 (五)除四首長及大法官專用車外,派用公務車去程乘車起點以本院各院區為原則。 (六)負責調派公務車之人員遇急要公務無車可派時之派車原則: 1.檢視現有已核派公務車中,以主管或緊急用車優先調派。調度車輛遇有困難或爭議時,得通報管理員或主管(科長)處理。 2.輪值公共關係處之駕駛,以該處公務優先,於無用車需求之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車。 3.大法官駕駛請假時,代理其勤務之公務車駕駛,以大法官勤務為優先,於大法官無用車需求之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車(如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公文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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