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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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營業信託契約是要式行為)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應記載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例如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決定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單純存款還是投資基金或股票)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例如明定: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關法令,受託人不對受益人額外分配信託收益)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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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發生問題時,信託業常常透過「解除信託契約」條款退場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II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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