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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人暫停營業或廢止營業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製造場所,得由繼續製造人於三十天內依第五條規定,連同原許可證送請分局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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