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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白浀 紅浀、酒母之製造、持有、轉讓或使用,公賣局或經其分局許可者,不得為之。 白浀、紅浀、酒母之進口、出口,非公賣局或經其許可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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