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製造白浀、紅浀、酒母者,應檢附左列證件,填具申請書,敘明製造方法及製造計畫,向分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工廠設立登記證或小型工業登記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公賣局依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許可之酒精製造人,為製造酒精而需製造酒母者,得不再申請許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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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造白浀、紅浀、酒母者,應檢附左列證件,填具申請書,敘明製造方法及製造計畫,向分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工廠設立登記證或小型工業登記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公賣局依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許可之酒精製造人,為製造酒精而需製造酒母者,得不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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