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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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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浀、紅浀、酒母之製造場所,
非
經
核
准不得遷移。 前項遷移,製造人應依照
第五條
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許可證,向分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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