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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2 條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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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收入在歸屬年度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對於外銷貨物,應該將其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的銷售收入處理。不過,針對郵政及快遞事業所寄送的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的外銷貨物,則應該將它們列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的銷售收入處理。 二、關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但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應該將其列入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的銷售收入處理。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2022年1月15日報關出口一批貨物,這筆收入應該被歸入2022年的銷售收入。另外,如果一家公司提供外銷相關的勞務,並在2022年完成提供,則這筆收入應該被歸入2022年的銷售收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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