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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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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的第 15-2 條,主要是針對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收入如何處理。如果是外銷貨物,就要根據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來處理銷售收入;但如果是透過郵政或快遞寄送貨物外銷,就要根據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的會計年度來處理。如果是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是在國內提供但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就要根據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的會計年度來處理銷售收入。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台灣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 日透過快遞寄送貨物到美國,並在 6 月 10 日掣發執據蓋用戳記,那麼這筆銷售收入就要列入 2021 年度的會計處理。另外,如果這家公司提供的是與外銷有關的勞務,例如為外國客戶提供翻譯服務,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那麼這筆銷售收入就要列入 2021 年度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