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主要是針對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計算方法。簡單來說,就是當營利事業賣出產品時,如果買家選擇分期付款,那麼營利事業在每個期間的損益該如何計算。
這個法規提供了三種計算方法,分別是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和普通銷貨法。其中,全部毛利法是將全部銷售金額減去成本,計算出當期的損益;毛利百分比法是先計算出分期付款銷貨的毛利率,再根據每個期間的收款總額和應收帳款年初餘額,計算出當期的損益;普通銷貨法則是將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的部分,視為未實現的利息收入,並在之後的期間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此外,這個法規還規定了一些細節,例如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得中途變更;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等等。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家公司賣出產品時,買家選擇分期付款,那麼公司在每個期間的損益該如何計算,可以採用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或普通銷貨法。但是,同一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必須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得中途變更。而且,如果在之前的期間已經採用了某種計算方法,那麼在本期內就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