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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6 條
- 1.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 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x────────────────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 2.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 3.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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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6條,关于營利事業的分期付款銷貨的計算方法有以下三种选择: 1. 全部毛利法:根据出售年度内全部銷貨金額减去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货品的全部成本)来计算当期的損益。 2. 毛利百分比法:根据出售年度内约载的分期付款銷貨的价格和成本,计算分期付款銷貨的毛利率,并根据这个比率计算各期收取的分期價款以及相应的利益和应摊计的成本。分期付款銷貨的利益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 ––––––––––––––––––––––––––––––––––––––─ 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3. 普通銷貨法:除了根据现售价格和成本核算当年度的損益外,在约载的分期付款銷貨售價高于现售价格的部分,需要作为未实现的利息收入,并根据利息法逐期认列利息收入。 根据该法條第2項规定,一旦选择了某种損益计算方法,在当期内不得变更。同类产品的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应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不同类别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在整个期间内必须选择同一种方法来计算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不得中途变更。 根据该法條第3項规定,已在本期内收回的分期付款銷貨帐款利益应按照之前銷貨时所采用的公式计算,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参考资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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