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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 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x────────────────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2. 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3. 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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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主要是針對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計算方法。簡單來說,就是當營利事業賣出產品時,如果買家選擇分期付款,那麼營利事業在每個期間的損益該如何計算。 這個法規提供了三種計算方法,分別是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和普通銷貨法。其中,全部毛利法是將全部銷售金額減去成本,計算出當期的損益;毛利百分比法是先計算出分期付款銷貨的毛利率,再根據每個期間的收款總額和應收帳款年初餘額,計算出當期的損益;普通銷貨法則是將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的部分,視為未實現的利息收入,並在之後的期間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此外,這個法規還規定了一些細節,例如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得中途變更;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等等。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家公司賣出產品時,買家選擇分期付款,那麼公司在每個期間的損益該如何計算,可以採用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或普通銷貨法。但是,同一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必須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得中途變更。而且,如果在之前的期間已經採用了某種計算方法,那麼在本期內就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