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4 條主要規定了保稅工廠對於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保稅工廠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有利用價值部分: - 對於有利用價值的部分,可以按照海關進口稅則從量或按售價核定的完稅價格來課徵稅款後內銷;或者可以由海關監毀後報關補稅,然後提領出廠。 - 對於下腳、廢料等因數量多或體積龐大所以不易於廠內銷毀報廢的情形,保稅工廠可以向海關預估三個月的數量,並提前申請核准先行辦理報關,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放行,然後分批提領出廠。如果無法在屆期內全部提領出廠,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2. 無利用價值部分: - 對於無利用價值的部分,海關會派員或與有關主管機關會同監毀。 3. 如果因特殊情況未能復運出口的呆料或未能外銷的保稅產品或次品,在原料保稅進口或加工完成之翌日起二年內,可以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辦理除帳,逾期應按照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課徵稅款後內銷。如果無法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可以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4. 如果對於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等,在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未另列有損耗率,或者雖已列有損耗率但未經核准,可以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5. 監毀案件應事先造具報廢清冊,並列明保稅貨物的品名、編號、規格、數量及單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果是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經評定為優級的保稅工廠,可以向海關申請免派員監毀,但需要在銷毀完成後的十四日內,在報廢清冊中註明銷毀日期、地點、銷毀方式及清運出廠目的地,並檢附銷毀後貨物圖片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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