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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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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59 條
(刪除)
第 60 條
保稅工廠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核
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應受海關監管。
第 6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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