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公司地址、資本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工廠地址。尚未完成工廠登記者,得先檢具工廠登記申請證明文件代替工廠登記編號,並於主管機關准工廠登記後,海關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查前予以補正。 二、特許營業證及其影本各一份;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 三、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一份。 四、產品清表一份。 五、工廠、倉庫、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各一份。 六、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 七、產品生產程序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暨工廠原物料管理制度有關資料各一份。 八、最近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一份。 九、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與其影本各一份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2.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於海關核准登記前,如有先行進口自用機器、設備之需要,得向海關申請臨時監管編號,並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
  3. 前項保證金,於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後,得向海關申請退還;經否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海關得逕以前項保證金抵繳進口相關稅費。
  4. 申請廠商設有二個以上之工廠者,得分別就其中一個或二個以上之工廠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但各工廠間有相互提撥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關係或產製外銷成品具有連貫性之製造程序者,不得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廠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