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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1. 1.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 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修或加貼標籤。 三、分類:存倉貨物依其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分割:將存倉貨物切割。 五、裝配:利用人力或工具將貨物組合。 六、重裝:將存倉貨物之原來包裝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2. 2.前項貨物之重整應受下列限制: 一、不得改變原來之性質或形狀。但雖改變形狀,卻仍可辨認其原形者,不在此限。 二、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 三、不得使用複雜大型機器設備。 四、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依規定退貨調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五、重整後之產地標示,應依其他法令有關產地之規定辦理。
  3. 3.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於保稅倉庫內重整貨物前,應向海關報明貨物之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報單號碼、重整範圍及工作人員名單,經海關發給准單後,由海關派員駐庫監視辦理重整。但經海關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之保稅倉庫,得免派員監視。重整貨物人員進出保稅倉庫,海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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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4條,保稅貨物可以進行以下方式的重整: 1. 檢驗、測試:對存倉貨物進行檢驗、測試。 2. 整理:對存倉貨物進行整修或加貼標籤。 3. 分類:根據貨物的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進行分類。 4. 分割:將存倉貨物進行切割。 5. 裝配:利用人力或工具將貨物組合在一起。 6. 重裝:將存倉貨物的原來包裝重新裝修或另外添加包裝材料。 在進行貨物重整時,需要遵守以下限制: 1. 不得改變原來的貨物性質或形狀。但如果改變形狀後仍能辨認出原來的形狀,則不在此限。 2. 重整過程中不得發生損耗,或者損耗甚微。 3. 不得使用複雜大型機器設備。 4. 重整後不合格的貨物,如果是國內採購的,不得報廢除帳,應該辦理退貨。如果是國外採購的,除非經規定退貨調換,否則應該獲得發貨人同意並提供就地報廢文件,方可報廢除帳。 5. 重整後的貨物產地標示應遵守其他法令關於產地的規定。 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在進行保稅倉庫內的貨物重整前,應該向海關報告貨物的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報單號碼、重整範圍以及工作人員名單。獲得海關的准單後,由海關派員在場監督貨物重整。但是獲得海關核准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以及設於科技產業園區的保稅倉庫,可以免除派員監視的要求。在進出保稅倉庫時,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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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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