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