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