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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2.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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