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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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 2.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以下物品: 1.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 毒品、管制藥品。 3.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 管制輸入貨品。 6.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 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的物品,包括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鑽石原石和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得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8.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 此外,根據保稅倉庫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稅法 第 15 條條文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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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