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以下物品: 1.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 毒品、管制藥品。 3.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 管制輸入貨品。 6.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 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的物品,包括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鑽石原石和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得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8.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 此外,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也適用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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