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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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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 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進儲。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露天處所。 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將機具設備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是對保稅倉庫業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根據法條所列情事,如果保稅倉庫業者違反以下規定之一,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處罰,並命令其限期改正;若業者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按次處罰;如果業者經過三次處罰仍未能完成改正,海關有權停止其進儲保稅貨物,並將停止的期限控制在六個月以下。 具體來說,根據該法條,保稅倉庫業者違反以下規定之一者將會受到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這表示保稅倉庫業者在進行進儲作業時,違反了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照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進儲。這表示保稅倉庫業者在進行進儲作業時,未能遵守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未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在露天處所。這表示保稅倉庫業者在存放保稅貨物時,違反了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未按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機具設備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這表示保稅倉庫業者在運送機具和設備時,未能遵守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條規定了保稅倉庫業者的進儲物品限制,如果保稅倉庫業者違反該法條的規定進儲物品,海關可以依照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規定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參考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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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