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1.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 2.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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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7條,自用保稅倉庫在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以外的地方,從其他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時,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然後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行儲存。 例如,假設某公司在自用保稅倉庫內購買了科技產業園區以外的保稅貨物,該公司應與賣方共同填寫報單並提交必要的報關文件向海關申報。一旦通過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該保稅貨物就可以存儲在自用保稅倉庫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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