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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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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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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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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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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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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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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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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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