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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2.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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