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7條,自用保稅倉庫在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以外的地方,從其他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時,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然後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行儲存。 例如,假設某公司在自用保稅倉庫內購買了科技產業園區以外的保稅貨物,該公司應與賣方共同填寫報單並提交必要的報關文件向海關申報。一旦通過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該保稅貨物就可以存儲在自用保稅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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