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1.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的程序如下: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需填寫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倉庫業者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與監視關員核對貨物的標記及數量是否無誤,之後方可進倉保存。但對於專供飛機使用的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可以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至保稅倉庫,在進倉後的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2. 存放於保稅倉庫的貨物,在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海關有權進行查驗。 依據以上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範了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的申請及管理程序,並且明確了存儲在保稅倉庫中的貨物可能會被海關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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