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1.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 2.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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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1.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的程序如下: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需填寫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倉庫業者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與監視關員核對貨物的標記及數量是否無誤,之後方可進倉保存。但對於專供飛機使用的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可以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至保稅倉庫,在進倉後的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2. 存放於保稅倉庫的貨物,在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海關有權進行查驗。 依據以上資料,《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範了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的申請及管理程序,並且明確了存儲在保稅倉庫中的貨物可能會被海關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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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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