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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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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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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
持有
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
核
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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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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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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