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2 條
自國內提供為重整貨物所需使用之機具設備,應憑海關核發之准單,經驗明無訛後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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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國內提供給保稅倉庫用於重整貨物所需使用的機具設備,必須憑海關核發的准單,經過檢驗確認後才能進出保稅倉庫。這表示只有經過海關准許且核實無誤的機具設備,才能被允許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關於這一條法規,一個相關的範例是被告在本案中要求原告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因為原告在管理上未善盡保管存站貨物的責任,違反了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規定。依照此法規,保稅倉庫中的機具設備必須經過海關核發的准單,並經驗證確認後才能運入或運出倉庫。原告未遵守這個規定,違反了法律所賦予的責任,導致被告要求補繳稅費的案件產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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