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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2.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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