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1.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 2.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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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內容如下: 1.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在保稅貨物進行重整過程中,產生了損耗,經海關核實是屬實的,則允許在稅務上扣除這部分的損耗。 2.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 這項條文提到,如果在保稅貨物進行重整過程中產生了廢料,其中有部分廢料具有利用價值,則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稅捐並進口。然而,如果廢料沒有利用價值,則由海關監督進行銷毀。 以上解釋是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3條的內容進行的,並符合參考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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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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