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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2. 2.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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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該法條包含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如果貨物的包裝過重或體積過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將這些貨物存放在保稅倉庫的露天處所。然而,這些貨物在安全和管理方面仍由倉庫業者負責。第二項規定,前項提到的露天處所必須與已登記的倉庫相鄰接。但是,如果因政府徵收而導致相鄰的土地被分割,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商家想將超重或超大體積的貨物存放在保稅倉庫的露天處所,他們必須先經海關核准。比如,某家電器公司希望將一批巨大的冰箱存放在保稅倉庫的露天區,他們需要提交相應的申請,獲得海關的核准後才能進行操作。 資料來源: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E6%B0%B4%E7%94%A2%E2%97%8F%E7%8E%AF%E8%A2%8B-%E5%8A%A0%E5%B7%A5%E5%87%BA-%E6%94%BF%E5%BA%9C.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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