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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2.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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