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二、供應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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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存儲在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進行出倉進口申請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完稅進口貨物: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應填寫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在核對標記和數量與報關文件相符後,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進行出倉。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將通關業務改革向科技科學園區擴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科技科學園區內的事業、科學園區的園區事業以及保稅工廠的貨物,在出倉進口時,應向海關申報,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倉庫業者在核對標記和數量相符後進行出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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