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與課稅區廠商之貨物出倉視同進口,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按出倉形態徵稅後,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二、售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三、申請出倉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憑准單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貨物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由報運出口人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保稅倉庫供應,除該保稅倉庫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並於出口後將出口報單副本交由倉庫業者除帳。 四、申請出倉移至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貨物,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傳輸「移倉申請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紀錄有案憑以移運,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 五、貨物以郵遞出口者,應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提供足額保證金,且於貨物出倉前重整為符合郵包限制之尺寸、重量並於外箱貼妥發遞單後,將發遞單號碼填載於裝箱單及出口報單。但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示之物品及菸酒者,不得辦理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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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對於申請移倉的保稅貨物,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將銷售給課稅區廠商的貨物視為進口貨物,倉庫業者需要填寫報單,檢附報關所需文件向海關申報,並依照出倉的方式徵收稅款後,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二、售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的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寫報單,檢附報關所需文件向海關申報,憑藉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三、申請出倉作為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倉庫業者需要填寫報單,檢附報關所需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憑藉准單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進行出倉,將貨物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處理通關手續。如果這些貨物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進行報運出口,則報運出口人需要在出口報單上額外註明「本批貨物由○○保稅倉庫供應,除該保稅倉庫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的字樣,並在出口後將出口報單副本交給倉庫業者進行除帳操作。 四、申請將貨物移至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情況下,需要填寫「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將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並根據系統的回應進行紀錄,然後經由監視關員核對無誤後進行加封或押運。 五、如果是郵遞出口的貨物,則需要依照第11條第3項的規定提供足額的保證金,并且在貨物出倉之前將其重新整理為符合郵包限制的尺寸和重量,在外箱上貼上發遞單後,將發遞單號碼填寫在裝箱單和出口報單上。然而,屬於第4條第1項第7款所列示的物品和菸酒不得進行郵寄。 這些解釋是基於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並提供了與該條規定相關的一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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