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1.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應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並於保證金額度內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並以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 2.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按月彙報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腦控管出倉紀錄並供海關線上即時查核,於貨品出倉前按出倉批數逐批登記出倉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 二、應留存貨樣,以供報關時查核。但依規定免取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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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其他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的程序。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自用保稅倉庫如果想要按月彙報,必須先向海關申請並經核准。在核准之前,倉庫應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供足額的保證金。在保證金額度內,倉庫可以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然後在次月十五日之前填寫報單並辦理通關手續,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按月彙報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首先,倉庫應使用電腦控管出倉紀錄並提供給海關進行即時查核,並且在貨品出倉前根據出倉批數的順序逐批登記出倉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和預估稅額。其次,在報關時應保留貨樣供查核,但根據規定免取樣的情況除外。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倉庫的運作遵循進口和出口的規範,並提供了海關查核的便利。 參考資料: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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