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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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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應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並於保證金額度內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並以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2. 2.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按月彙報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腦控管出倉紀錄並供海關線上即時查核,於貨品出倉前按出倉批數逐批登記出倉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 二、應留存貨樣,以供報關時查核。但依規定免取樣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其他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的程序。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自用保稅倉庫如果想要按月彙報,必須先向海關申請並經核准。在核准之前,倉庫應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供足額的保證金。在保證金額度內,倉庫可以憑交易憑證提貨出倉並登帳,然後在次月十五日之前填寫報單並辦理通關手續,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自用保稅倉庫申請按月彙報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首先,倉庫應使用電腦控管出倉紀錄並提供給海關進行即時查核,並且在貨品出倉前根據出倉批數的順序逐批登記出倉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和預估稅額。其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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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