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當保稅貨物在進儲保稅倉庫後發生退貨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若貨物退回課稅區,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退貨申請書,經海關核准後,填寫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若貨物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報單,向海關申報。 參考資料: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