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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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