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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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7條,以下為逐項釋義: 1.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 意義:當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入保稅倉庫時,倉庫應簽收運送單,並將簽收聯回傳給起運地點的運輸業者。 範例:如果一個國產商品要進入保稅倉庫,運輸業者會提供貨櫃運送單,倉庫應該在接收後將運送單簽收聯回傳給運輸業者。 2.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 意義:當保稅倉庫存儲的保稅貨物要申請出倉時,倉庫應開立運送單,並憑著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進行申請。 範例:如果一個保稅商品要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保稅區名詞
- 核名詞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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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