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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1. 1.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
  2. 2.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
  3. 3.保稅貨物出倉出口、運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倉庫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辦理銷備查。
  4. 4.前項情形,保稅倉庫未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5. 5.保稅貨物進倉資料已登錄於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6. 6.運送單及交易憑證,應保留其存查聯,以備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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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7條,以下為逐項釋義: 1.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 意義:當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入保稅倉庫時,倉庫應簽收運送單,並將簽收聯回傳給起運地點的運輸業者。 範例:如果一個國產商品要進入保稅倉庫,運輸業者會提供貨櫃運送單,倉庫應該在接收後將運送單簽收聯回傳給運輸業者。 2.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 意義:當保稅倉庫存儲的保稅貨物要申請出倉時,倉庫應開立運送單,並憑著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進行申請。 範例:如果一個保稅商品要從倉庫申請出倉,倉庫應根據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開立運送單。 3. 保稅貨物出倉出口或運往保稅區,保稅倉庫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辦理核銷備查。 意義:當保稅貨物從倉庫出倉出口或運往保稅區時,倉庫應在接收回傳的運送單簽收聯後進行核銷備查。 範例:如果一個保稅貨物從倉庫出口或運往保稅區,倉庫應在接收到運送單簽收聯後進行核銷備查。 4. 前項情形,保稅倉庫未接獲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意義:如果保稅倉庫未收到回傳的運送單簽收聯,應聯繫追蹤並確認貨物抵達目的地的時間,並在存查聯上做註記。 範例:如果保稅倉庫未收到運送單簽收聯,倉庫應聯繫運輸業者查詢並確認貨物的抵達時間,並在存查聯上做註記。 5. 保稅貨物進倉資料已登錄於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海關派員押運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意義:如果保稅貨物的進倉資料已經登錄在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由海關派員押運,則無需按照前述的規定辦理手續。 範例:如果保稅貨物的進倉資料已經被登錄在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或經由海關派員押運,倉庫可以免去前述的辦理手續。 6. 運送單及交易憑證,應保留其存查聯,以備海關查核。 意義:運送單和交易憑證應保存其存查聯,以便海關進行查核。 範例:運送單和交易憑證應保留其存查聯,以便海關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來自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7條(最新修正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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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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