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准,其免徵關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2. 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供應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退貨再存儲者,其二年期限之起算日期應自該批貨物原進儲時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