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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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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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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
持有
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
核
准,其免徵關稅準用關稅法
第五十一條
規定辦理。
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供應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退貨再存儲者,其二年期限之起算日期應自該批貨物原進儲時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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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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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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