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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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保稅倉庫存儲的貨物如進行報關進口,除了提供給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事業、科學園區與農業科技園區事業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報關的情況外,也需要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期限來繳納稅捐。如果不按時繳納稅捐,應根據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程序。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在進行報關進口時,保稅倉庫存儲的貨物需要根據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期限來繳納稅捐。如果未按時繳納稅捐,則需要根據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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