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保稅倉庫存儲的貨物如進行報關進口,除了提供給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事業、科學園區與農業科技園區事業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報關的情況外,也需要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期限來繳納稅捐。如果不按時繳納稅捐,應根據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處理程序。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在進行報關進口時,保稅倉庫存儲的貨物需要根據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期限來繳納稅捐。如果未按時繳納稅捐,則需要根據關稅法第74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