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4條規定,未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欠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滿三十日不繳得變賣貨物抵稅。
Q · 關稅沒在期限內繳,會被罰多少?
每天加徵欠稅額萬分之五,滿30天貨可能被變賣
依關稅法第 74 條,未依第 43 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欠越多、拖越久滾得越快。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海關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得將貨物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須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報關和繳稅是兩件事,很多人卡在這個盲點上。你貨報關完、稅單也下來了,以為手續結束,卻沒在期限內把關稅繳掉。從關稅法第43條的繳稅期限隔天起,海關按你欠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注意,這是按欠稅金額算的,不像滯報費那種固定每天兩百元,你欠得越多、拖得越久,滯納金滾得越快。更要命的在第二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你還是不繳,就準用滯報費那條(第73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把你的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抵稅費,餘款你得在五年內去領。所以一批貨可能同時被兩種懲罰夾擊,一條罰你晚報關、一條罰你晚繳稅,兩條線各自獨立計時。
關稅滯納金是納稅義務人逾關稅法第 43 條繳稅期限未繳關稅時,海關按欠繳稅額及逾期日數加徵的金錢給付,費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性質為督促履行的行政上間接強制手段,而非行政罰;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者,進入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的貨物變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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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晚繳稅的滯納金是按欠繳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關稅法第74條),欠越多、拖越久金額滾越大;而晚報關的滯報費是固定每天兩百元、跟金額無關。因為滯納金按比例計算,大額欠稅拖延的代價會遠超直覺,能繳就立刻繳。
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仍不繳,海關就準用第73條第二項規定,可以把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扣掉應納關稅和必要費用,餘款由海關代管,須在五年內申請領回。三十天是關鍵紅線,跨過去問題就從多付滯納金升級成貨被拍賣,資金週轉不過來時務必趕在這條線前主動找海關談。
滯納金加徵以三十日為界,屆滿仍不繳即接上變賣機制處理貨物。貨物變賣後,所得先抵繳關稅及必要費用,餘款須於五年內向海關申請發還,逾期未領就繳歸國庫。
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從第43條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算,欠越多、拖越久金額越大。
規範逾期繳關稅的滯納金加徵與貨物變賣機制,是進口稅晚繳的處罰總開關。
指比照第73條第二項的變賣程序辦理,把欠稅貨物拍賣換價抵繳稅費。
滯納金罰晚繳稅,按欠稅額每日萬分之五(比例);滯報費罰晚報關,固定每日200元,兩線獨立計時。
算出逾期天數與已累積滯納金 → 立刻繳清止血 → 資金不足在30日門檻前洽談緩繳分期。
欠繳稅額 × 0.0005 × 逾期天數,加徵以30日為上限,屆滿改走變賣程序。
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向海關申請發還,須在五年內提出,逾期繳歸國庫。
保留繳款收據與海關繳納證明,核對第43條繳稅期限的起算與屆滿日。
視欠稅額而定。大額欠稅下滯納金按比例滾動遠比固定每日200元的滯報費可怕。
| 項目 | 滯納金(第74條) | 滯報費(第73條) |
|---|---|---|
| 處罰原因 | 未依期限繳納關稅 | 未依期限報關 |
| 計算方式 | 按欠繳稅額每日萬分之五(比例) | 固定每日新臺幣 200 元 |
| 金額放大邏輯 | 欠越多滾越快,類複利壓力 | 與金額無關,固定累加 |
| 後續變賣 | 滿三十日不繳準用第73條第2項變賣 | 本條第二項即為變賣機制來源 |
| 計時關係 | 從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算 | 從報關期限屆滿翌日起算,兩線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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