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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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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2. 2.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4條規定,未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欠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滿三十日不繳得變賣貨物抵稅。

Q · 關稅沒在期限內繳,會被罰多少?

每天加徵欠稅額萬分之五,滿30天貨可能被變賣

依關稅法第 74 條,未依第 43 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欠越多、拖越久滾得越快。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海關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得將貨物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須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深度解讀

報關和繳稅是兩件事,很多人卡在這個盲點上。你貨報關完、稅單也下來了,以為手續結束,卻沒在期限內把關稅繳掉。從關稅法第43條的繳稅期限隔天起,海關按你欠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注意,這是按欠稅金額算的,不像滯報費那種固定每天兩百元,你欠得越多、拖得越久,滯納金滾得越快。更要命的在第二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你還是不繳,就準用滯報費那條(第73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把你的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抵稅費,餘款你得在五年內去領。所以一批貨可能同時被兩種懲罰夾擊,一條罰你晚報關、一條罰你晚繳稅,兩條線各自獨立計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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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74 條規定:「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前項滯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