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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74 條

  1. 1.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2. 2.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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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4條規定,未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欠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滿三十日不繳得變賣貨物抵稅。

Q · 關稅沒在期限內繳,會被罰多少?

依關稅法第 74 條,未依第 43 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欠越多、拖越久滾得越快。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海關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得將貨物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須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白話解讀

報關和繳稅是兩件事,很多人卡在這個盲點上。你貨報關完、稅單也下來了,以為手續結束,卻沒在期限內把關稅繳掉。從關稅法第43條的繳稅期限隔天起,海關按你欠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注意,這是按欠稅金額算的,不像滯報費那種固定每天兩百元,你欠得越多、拖得越久,滯納金滾得越快。更要命的在第二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你還是不繳,就準用滯報費那條(第73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把你的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抵稅費,餘款你得在五年內去領。所以一批貨可能同時被兩種懲罰夾擊,一條罰你晚報關、一條罰你晚繳稅,兩條線各自獨立計時。

法律定性

關稅滯納金是納稅義務人逾關稅法第 43 條繳稅期限未繳關稅時,海關按欠繳稅額及逾期日數加徵的金錢給付,費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性質為督促履行的行政上間接強制手段,而非行政罰;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者,進入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的貨物變賣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欠繳稅額(新臺幣元)逾期天數(日)
  • 應加徵滯納金(新臺幣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關稅晚繳的滯納金怎麼算?跟晚報關的罰款一樣嗎?

不一樣。晚繳稅的滯納金是按欠繳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關稅法第74條),欠越多、拖越久金額滾越大;而晚報關的滯報費是固定每天兩百元、跟金額無關。因為滯納金按比例計算,大額欠稅拖延的代價會遠超直覺,能繳就立刻繳。

Q2我關稅一直沒繳,最嚴重會怎樣?

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仍不繳,海關就準用第73條第二項規定,可以把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扣掉應納關稅和必要費用,餘款由海關代管,須在五年內申請領回。三十天是關鍵紅線,跨過去問題就從多付滯納金升級成貨被拍賣,資金週轉不過來時務必趕在這條線前主動找海關談。

Q3關稅滯納金有上限嗎?變賣後多的錢拿得回來嗎?

滯納金加徵以三十日為界,屆滿仍不繳即接上變賣機制處理貨物。貨物變賣後,所得先抵繳關稅及必要費用,餘款須於五年內向海關申請發還,逾期未領就繳歸國庫。

Q4關稅滯納金怎麼算?

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從第43條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算,欠越多、拖越久金額越大。

Q5關稅法第74條是什麼?

規範逾期繳關稅的滯納金加徵與貨物變賣機制,是進口稅晚繳的處罰總開關。

Q6什麼是準用第73條第二項?

指比照第73條第二項的變賣程序辦理,把欠稅貨物拍賣換價抵繳稅費。

Q7滯納金和滯報費差在哪?

滯納金罰晚繳稅,按欠稅額每日萬分之五(比例);滯報費罰晚報關,固定每日200元,兩線獨立計時。

Q8關稅逾期了該怎麼處理?

算出逾期天數與已累積滯納金 → 立刻繳清止血 → 資金不足在30日門檻前洽談緩繳分期。

Q9關稅滯納金金額怎麼試算?

欠繳稅額 × 0.0005 × 逾期天數,加徵以30日為上限,屆滿改走變賣程序。

Q10貨被變賣後餘款怎麼領回?

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向海關申請發還,須在五年內提出,逾期繳歸國庫。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在期限內繳稅?

保留繳款收據與海關繳納證明,核對第43條繳稅期限的起算與屆滿日。

Q12關稅滯納金 vs 滯報費 哪個比較痛?

視欠稅額而定。大額欠稅下滯納金按比例滾動遠比固定每日200元的滯報費可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滯納金(第74條)滯報費(第73條)
處罰原因未依期限繳納關稅未依期限報關
計算方式按欠繳稅額每日萬分之五(比例)固定每日新臺幣 200 元
金額放大邏輯欠越多滾越快,類複利壓力與金額無關,固定累加
後續變賣滿三十日不繳準用第73條第2項變賣本條第二項即為變賣機制來源
計時關係從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算從報關期限屆滿翌日起算,兩線獨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関税法 第12条(延滞税)
🇩🇪 德國Unionszollkodex(VO (EU) Nr. 952/2013)Art. 114 – Verzugszinsen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Règl. (UE) n° 952/2013)art. 114 – intérêts de retard
🇺🇸 美國19 U.S.C. § 1505(c) – interest on delinquent customs du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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