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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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4條規定,未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欠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滿三十日不繳得變賣貨物抵稅。
Q · 關稅沒在期限內繳,會被罰多少?
每天加徵欠稅額萬分之五,滿30天貨可能被變賣
依關稅法第 74 條,未依第 43 條期限繳納關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欠越多、拖越久滾得越快。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繳,海關準用第 73 條第二項,得將貨物變賣,所得先抵稅費,餘款須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深度解讀
報關和繳稅是兩件事,很多人卡在這個盲點上。你貨報關完、稅單也下來了,以為手續結束,卻沒在期限內把關稅繳掉。從關稅法第43條的繳稅期限隔天起,海關按你欠的稅額,每天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注意,這是按欠稅金額算的,不像滯報費那種固定每天兩百元,你欠得越多、拖得越久,滯納金滾得越快。更要命的在第二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天你還是不繳,就準用滯報費那條(第73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把你的貨變賣,賣得的錢先抵稅費,餘款你得在五年內去領。所以一批貨可能同時被兩種懲罰夾擊,一條罰你晚報關、一條罰你晚繳稅,兩條線各自獨立計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關稅法 第 43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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