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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2.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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