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查案件於決定前撤回者其所應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免加徵滯納金
要旨
復查案件於決定前撤回者其所應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47條第2則)(財政部91/08/09台財關字第091055049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查案件於決定前撤回者其所應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免加徵滯納金
(本文參閱第47條第2則)(財政部91/08/09台財關字第0910550493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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