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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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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2. 2.依本法所處罰鍰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3. 3.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3條規定關稅、罰鍰追繳貨價、貨物處理費三種款項,各自從送達或處分確定的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

Q · 海關的稅、罰鍰、處理費要幾天內繳?起算日一樣嗎?

都是14天,但三種錢起算日各自獨立

依關稅法第43條,三種款項都是十四日內繳納,但起算點不同:關稅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算;罰鍰及追繳貨價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翌日起算;貨物變賣或銷毀的處理費用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算。三者各自獨立倒數,逾期加徵滯納金。

白話解讀

關稅這種錢,不是「有空再繳」,是有一個會跳出來咬你的倒數時鐘。這條把三種要繳給海關的錢,各自設了「14天」的繳納期限:關稅本身,從稅款繳納證送達的隔天起算14天;被罰的罰鍰和追繳貨價,從處分確定、收到通知的隔天起算14天;變賣或銷毀貨物的處理費用,從通知書送達的隔天起算14天。注意每一種錢的「起算點」不一樣,這是最容易算錯日子的地方。為什麼這14天對你重要?因為逾期不繳會被加徵滯納金,拖更久海關可以移送強制執行,甚至就地處分你的貨物。這不是溫和的提醒,是一條有牙齒的期限。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43條為繳納期限之程序性規範,分別就關稅、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貨物變賣或銷毀之處理費用三類款項,明定一律自送達或處分確定收到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建立海關稅費繳納的統一時限與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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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繳納證上寫的日期是不是就是我要繳的第一天?

不是。第43條三種情形都是從「送達或收到的翌日」起算十四日,也就是文件到你手上的隔天才是第一天。把文件上的日期當第一天,你會少算一天,剛好卡在期限那天就會變成逾期。內行人提示:海關認定的是「送達日」而非你「看到」的日子,掛號簽收日很關鍵,拿到就記下簽收日往後推算。

Q2我對海關核定的稅額不服,是不是可以先不繳等爭完再說?

不行,這是兩條獨立的線。繳納的十四日期限不會因為你要申請復查就自動停止。如果你想爭執又想拿回貨物,第45條讓你可以在繳清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同時進行復查。內行人提示:別把『不服』當成『可以不繳』,逾期滯納金照樣算,先繳或提供擔保通常最安全。

Q3逾期沒在14天內繳會怎樣?

會被加徵滯納金,按日累加,拖得越久越多;持續不繳,海關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處分你已被扣的貨物。這條期限是有強制力的。內行人提示:滯納金是純粹因逾期而多付、沒有任何對價的支出,寧可調頭寸也別讓它跑起來(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關稅要幾天內繳?

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

Q5關稅法43條三種款項分別是什麼?

關稅、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貨物變賣或銷毀之處理費用。

Q6什麼叫『翌日起算』?

從送達或收到通知的隔天算第一天,不含送達當天。

Q7繳納證送達日跟我看到的日子哪個算數?

以海關認定的送達日(掛號簽收日)為準,不是你閱讀的日子。

Q8海關繳款期限怎麼算到期日?

找出送達或處分確定收到通知日 → 隔天為第1天 → 往後數14日即到期日。

Q9資金一時調不過來怎麼辦?

在期限屆滿前主動聯繫海關詢問處理方式,遠比逾期被動受滯納有利。

Q10逾期滯納金大概怎麼計?

依現行法按日/按比例加徵,越拖越多(實際數額請以現行關稅法為準)。

Q11不服稅額又想領貨怎麼做?

依第45條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同時進行復查。

Q12關稅 vs 罰鍰的起算日差在哪?

關稅看繳納證送達翌日,罰鍰看處分確定且收到通知翌日,兩者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項種類起算點期限逾期效果
關稅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14日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罰鍰及追繳貨價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14日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費通知書送達之翌日14日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起算點

關稅
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
罰鍰及追繳貨價
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
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費
通知書送達之翌日

期限

關稅
14日
罰鍰及追繳貨價
14日
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費
14日

逾期效果

關稅
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罰鍰及追繳貨價
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費
加徵滯納金、得移送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EU 聯盟關稅法典(UCC,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Art. 108(關稅債務繳納期限,原則10日)
法國EU 聯盟關稅法典(UCC,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Art. 108(關稅債務繳納期限,原則10日)
美國19 U.S.C. § 1505(關稅、規費及費用之存款與繳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 送達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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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43 條規定:「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