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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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43條規定關稅、罰鍰追繳貨價、貨物處理費三種款項,各自從送達或處分確定的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
Q · 海關的稅、罰鍰、處理費要幾天內繳?起算日一樣嗎?
都是14天,但三種錢起算日各自獨立
依關稅法第43條,三種款項都是十四日內繳納,但起算點不同:關稅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算;罰鍰及追繳貨價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翌日起算;貨物變賣或銷毀的處理費用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算。三者各自獨立倒數,逾期加徵滯納金。
深度解讀
關稅這種錢,不是「有空再繳」,是有一個會跳出來咬你的倒數時鐘。這條把三種要繳給海關的錢,各自設了「14天」的繳納期限:關稅本身,從稅款繳納證送達的隔天起算14天;被罰的罰鍰和追繳貨價,從處分確定、收到通知的隔天起算14天;變賣或銷毀貨物的處理費用,從通知書送達的隔天起算14天。注意每一種錢的「起算點」不一樣,這是最容易算錯日子的地方。為什麼這14天對你重要?因為逾期不繳會被加徵滯納金,拖更久海關可以移送強制執行,甚至就地處分你的貨物。這不是溫和的提醒,是一條有牙齒的期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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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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