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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2. 依本法所處罰鍰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3.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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