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關稅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2. 依本法所處罰鍰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3.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關稅法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