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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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4 條規定,進口貨物原則上繳清關稅才放行,但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者得先予放行,擔保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Q · 進口貨還在等核稅,可以先把貨領出來嗎?
可以,依關稅法 44 條提供擔保即可先放行
依關稅法第 44 條,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原則上要繳清關稅才能放行;但若經海關核准並已提供擔保,貨物應先予放行,稅額爭議後續再循復查程序處理。提供擔保的手續、範圍、方式與擔保責任之解除,依財政部訂定之辦法辦理。對有生產供料或交期壓力的進口商,這個但書是讓貨物與現金流先動起來的關鍵。
深度解讀
進口貨物什麼時候能領走?這條給的原則很乾脆:繳完關稅,才放行。先付錢,後拿貨。但真正讓這條好用的是那個「但書」:如果你經海關核准提供了擔保,貨可以「先放行」,稅之後再算。對做生意的人來說,這個但書是現金流的活路。想像你的貨卡在海關,每天倉租在燒、客戶在催,但稅額還在核定中,如果只能等繳完稅才放行,你的資金和時間都被綁死。提供擔保先放行,等於用一筆保證金換回貨物的自由和時間。這條的第二項還把擔保的具體玩法(手續、範圍、方式、怎麼解除)授權財政部訂辦法,代表這不是一句空話,背後有一整套可操作的制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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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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