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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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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