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關稅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