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先補繳稅捐並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者海關應予受理
要旨
先補繳稅捐並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者海關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有限公司向高雄關申報進口不銹鋼線,如其補繳稅捐後再行提出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復查,以下同)之日期,均在該公司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4日(編者註:現行規定為翌日起30日,以下同)內者,海關應予受理。說明:二、依關稅法第2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5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如在法定14日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海關即應受理,並無在上述規定聲明異議期限內,既經繳納稅款即不得提出異議之規定。(財政部64/11/20台財關第218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