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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海關核發稅單,繳納稅款後,將簽放提單發交其委託之代理報關人,嗣部分貨物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可否准予退還該部分之稅款,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已繳納進口稅款並已放行,故無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免徵關稅之適用。(財政部81/01/03台財關第8008301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1 月 03 日發布,要旨: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不退還已繳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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