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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之標誌處理及產地認定釋疑
要旨
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之標誌處理及產地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報運輸入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若有大陸地區標誌應如何處理及利用大陸地區原料材至第三地加工為成品,其原產地之認定問題,核示如說明。說明:二、報運輸入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若有大陸地區標誌,經認定無涉中共統戰問題者,可由進口人具結自行塗銷後通關放行。三、關於利用大陸地區原材料至第三地加工為成品後報運輸入我國,其原產地之認定,應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至此類物品若其本身或內外包裝有大陸地區之標誌,經依上開標準認定為非大陸地區物品者,可依說明二所述原則,由進口人具結自行塗銷後通關放行。(財政部84.9.21.台財關第八四一○二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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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