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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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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2. 2.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46 條規定,海關須於收到復查申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再二個月。

Q · 申請關稅復查海關都不回,要等多久才能動作?

最長四個月,逾期未決定可提不作為訴願

依關稅法第 46 條,海關須在收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再二個月,合計封頂四個月。逾此期限海關仍未通知延長、也未決定,即屬逾期不作為,納稅義務人可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訴願,不必無限期等待。復查決定書正本另須於決定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

深度解讀

你向海關申請了復查,文件寄出去之後,最折磨人的就是那段不知道要等多久的空窗。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明確答案:海關必須在收到你申請書的隔天起算兩個月內做出復查決定,並寄決定書給你。真正需要時可以延長,但只能延一次,最長再加兩個月,等於封頂四個月。重點不是這個期限保障海關有時間慢慢審,而是它替你劃了一條底線:海關不能無限期把你晾在那裡。一旦超過期限還沒下文,你不必繼續癡等,這個逾期本身就成了你往下一關(訴願)推進的籌碼。知道這條碼表存在的人,跟以為要看海關臉色等到天荒地老的人,處境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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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46 條規定:「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