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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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II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15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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